中毒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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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5 2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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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作为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将新冠肺炎疫情总体上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但是认定要件要严格把握,根据具体案情以及与疫情的因果关系,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只旨在限制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可以说是违约纠纷的最后解决工具。而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予以变更,合同可否被解除等问题均非该条款所能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引入情势变更条款解决上述障碍,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稳定。

一、基本案情

北京铺铺旺科贸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西城区xx号房屋给孙某晗用于经营超市,租金标准为元/月,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押金元。房屋交付后,孙某仅支付押金元及5个月房租,拖欠1个月房租迟迟未予支付。北京铺铺旺科贸集团有限公司将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作为当然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

三、判决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应于《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租金,但其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孙某迟延支付租金之时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爆发,庭审中,其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孙某应于年3月12日之前支付拖欠北京某科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月房租元人民币。

四、裁判摘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从合同性质、履行情况、疫情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孙某已经支付了5个月租金,尚欠铺铺旺一个月租金未支付,在合同即将履行完毕之际,新冠疫情因素的出现,并不会导致合同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形,最终法官并未支持孙某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该案法官的判决充分尊重了《指导意见(一)》对于不可抗力适用情形的精神,根据案件自身情形,严格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内容(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并不是必然导致纠纷当事人部分或者完全免除责任,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一)》中也强调“准确适用”、“严格把握”,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中,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要根据案件事实,具体案情情况,依法审理案件。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条款,有其自身存在的法理意义和价值,其初衷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成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免责的工具,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基本价值。该案件本身对中国涉及新冠疫情合同纠纷司法实践做了示范,审理案件中不能为了追求审判效率,遇到新冠疫情因素,就一味放宽对法律条款的适用,将案件审理简单化,制式化,这同样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

供稿

魏晶律师(实习律师)

编辑

王净

审核

宣传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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