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健康梦很甜我带你逐梦
导读
年5月25日,郑州市卫生监督局接到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移送涉嫌违规经营消*产品相关线索的函”,称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抽检新冠疫情期间市场上的消*产品时,发现“简通达酒精消*液”乙醇含量不足,且检出高含量甲醇!因该产品的委托方为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故移送相关线索。
新冠疫情期间,大家都会用到酒精消*产品,来做好自身防护,这些消*产品可绝对不能出问题啊。该产品已经在市场上销售,也意味着有人已经用了……
乙醇含量不足,监督君理解,就是达不到消*效果的意思,可“高含量甲醇”是怎么回事?
#甲醇的“自我介绍”
甲醇纯品略带乙醇味,有*,可直接侵害人的肢体细胞组织。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会引起病变;可致代射性酸中*……正常人一次饮用4-10g纯甲醇可产生严重中*,饮用7-8g可导致失明,饮用30-g就会死亡……
监督君已经看不下去了,还好该消*液里的甲醇含量没那么高,不会导致上述严重后果,不然真是不堪设想。
疫情期间,防控最大!
接到广州市卫生监督所的移送函后,
郑州卫生监督局立刻展开调查
疫情来袭,开个网店卖消*液
我怎么就违法了呢
年5月26日,郑州市的卫生监督员对该电子商务公司的注册地“郑州市金水区某社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地址为私人住户,与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关。
卫生监督员随即通过电话联系到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在疫情爆发后,马某快速嗅到了商机,想在天猫上卖消*产品,但因为自己没有销售消*产品的天猫店,就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然后出资购买了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在天猫上的店铺“简通达旗舰店”。
“我是年2月底开始运作收购一事,直到3月13日由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这个公司就是我用来在天猫上来卖消*产品用的。”马某说。
在卫生监督员询问“简通达酒精消*液”的消*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时,马某表示无法提供。这个原因有点复杂,马某自己都整不明白呢。
跨地区办案:郑州→广州
两地卫生监督通力合作
在询问马某后,卫生监督员得以证实“简通达酒精消*液”是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产品,是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黛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生产订单合同,但该合同上既无双方单位公章,也没有签订人的个人签名。
广州黛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某称,该产品是由广州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但该公司拒不提供书面合同,卫生监督员一时无法确定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而且广州黛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简通达酒精消*液”标签上标注的“被委托方: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01-第号”不符合一事,拒绝作出说明。
该怎么办呢?郑州距离广州太远,跨地区调查难度很大。此时,多亏了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协助调查后得出真相:
“简通达酒精消*液”标签上标注的“被委托方: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01-第号”不符。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为“粤卫消证字[]第号”,广州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为“粤卫消证字[]-01-第号”。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36号)修订的《消*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简通达酒精消*液”的产品责任单位。
为何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马某:我不懂这个
在对马某的进一步询问后,卫生监督员可以确定: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作“简通达酒精消*液”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无法提供该消*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该产品是你公司委托哪家生产厂家生产的?
我当时通过朋友介绍,与广州黛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订单合同。
该产品是广州黛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吗?
我之前对这一块不太了解,当时与广州黛钰签订合同时也没有问是谁生产的。直到后来你们与我联系之后,我又问了广州黛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徐某,他说是由广州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你公司的“简通达酒精消*液”是否取得了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这个规定我以前也不了解,我问了广州黛钰公司,他们告诉我,疫情期间的消*产品不需要这个报告,所以我并没有这个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手续。
抗疫时期消*酒精岂能出问题
坚决打击,绝不放过!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年4月14日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04672)显示:
年3月24日抽样的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简通达酒精消*液”经检验,液体取样的乙醇含量(%,体积比)为37.6,喷射取样的乙醇含量(%,体积比)为33.8,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依据:GB-《乙醇消*剂卫生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剂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99号)要求:
“紧急上市的醇类消*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液原料应当符合GB-《乙醇消*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上述紧急上市消*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
“简通达酒精消*液”于年3月14日开始在天猫进行网上销售,3月28日下架,期间共销售瓶,累计销售额.1元人民币。
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通知要求的材料,无法提供产品备案手续。
经调查,郑州飞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一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经抽样检验含量不合格的“简通达酒精消*液”,违反了《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简通达酒精消*液”标签上标注的被委托方“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01-第号]不符,不符合《消*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违反了《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郑州市卫生监督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罚款人民币元”的行*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处理。
如果消费者知道自己买了起不到效果的酒精消*液,不知道作何感想?幸好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简通达酒精消*液”没有导致感染性疾病暴发。一旦造成传染病爆发,那就不是行*处罚这么简单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今天,一瓶小小的消*酒精也绝对不能出问题!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卫生监督员作为护卫健康的蓝盾卫士,必须努力守住这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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